厦门一家娱乐场所,因拖欠著作权许可使用费、迟迟不履约,最终被起诉,并以败诉收场。近日,海沧法院审结了一起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,一纸判决,让这家擅自使用海量音乐作品却拒不付款的企业付出了应有的代价。
厦门某娱乐会所是一家大型KTV娱乐场所,与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《著作权许可协议》,获得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合法使用海量音乐、许可包厢数40间的权利,年费为9.93万元。
根据合同约定,若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协议,则合同将自动续签,但该KTV却没有支付款项。2024年,协会多次催讨无果,起诉要求解除合同,并要求KTV公司付清欠款并赔偿违约金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双方签订的《著作权许可协议》合法有效,双方均应根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。KTV签订合同后使用歌曲却拒不付费,构成违约,应付清相应版权费。由于KTV违约,协会要求解除2024年合同的要求合法,起诉状送达日即2024年3月2日为合同解除日。合同约定了两种违约金计算方式。法院认为,选择支持合同总金额30%的违约金(19764元)已足以弥补协会损失并体现惩罚。协会要求的5000元维权费因无证据,不予支持。
最终,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2024年歌曲使用合同于2024年3月2日解除,判决KTV公司10天内付清拖欠的版权费102060元(含2022年、2023年年费及2024年15天费用),判决KTV公司支付19764元违约金,驳回协会其他诉求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承办该案的法官认为,KTV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曲库丰富的点唱服务时,应当合法合规诚信经营,认真确认视听作品的权利状况,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,避免造成侵权,让广大群众能够放心消费。